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参照通行惯例制定。
本规则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上海自贸区拍卖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住所地”指上海市浦东新区台中南路138号A栋9楼。
(三)“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书面代理人。
(四)“竞买人”指根据本规则要求在本公司办理了所有必要手续,具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规定的竞买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规定的条件。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五)“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六)“拍卖日”指针对某次拍卖活动,本公司公布的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七)“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佣金、税费、各项费用以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以及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金额。
(十一)“各项费用”指本公司针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投保的保险费、制作拍卖标的图录费、兽医检查费、宣传展示费、参观活动费等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二)“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中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四)“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1000元收取。
(十五)本规则中如没有对时间有特别说明的,“日”均为自然日,“某日起”的起算日均为某日当天。
凡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上述各方代理人及其他相关各方均视为同意且应遵守本规则的内容。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享有本规则规定的权利,承担本规则规定的义务。
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竞买人,无论是自己亲自出席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竞投,无论是在拍卖活动中举牌竞投,还是以书面、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竞投,均被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的各种争议,均应按照本规则的约定加以解决。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状态、脾性、健康、健全性、适用性、竞技能力或任何其他特征、品质及价值,对拍卖标的任何描述、说明、意见,仅供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参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对拍卖标的保证或担保。
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准备竞投的拍卖品的情况已经进行全面地检验和评估,对该拍卖品的现状和价值感到满意。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品的上述任何方面内容提出异议的权利。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标的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标的做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拍卖品展览及其他形式的拍卖品宣传,推广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
(五)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本公司有权决定将拍卖延期或取消,无需向委托人、竞买人作出任何赔偿,本公司对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日期、拍卖条件、拍卖方式及竞买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六)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 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活动。
委托人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如委托人需要委托他人的,还需要提供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应对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本公司有权对上述文件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核查。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同时也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本公司享受上述材料的所有权和相应的著作权。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展览、复制、拍摄、宣传等行为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名誉权、继承权等);
(二)其已根据本公司要求,提供了拍卖标的相关的必要材料及文件,进行了必要详实地披露,不存在任何隐瞒和虚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对拍卖标的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诉讼或处罚,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除本公司标明或说明无保留价者外,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协商后确定,或由委托人授权本公司确定。保留价确定后如需更改须经过委托人及本公司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低于保留价未能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及拍卖期间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相关本公司认可的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
(三)拍卖标的涉及司法程序的(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保全、查封、禁令、扣押、冻结、强制执行等);
如因上述情况导致拍卖中止,本公司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因拍卖中止而产生的各项损失。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后,经本公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如拍卖标的由本公司保管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7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若在该期限内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10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委托拍卖协议》扣除佣金,并扣除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规定向买受人另行收取一定比例佣金及各项费用。
如买受人按本规则或合同约定向本公司付清出售收益,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本公司有权将应支付给委托人的出售收益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委托人欠付本公司的任何款项。
拍卖成交日起7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自第8日起,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委托人申请撤销交易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买受人支付的款项全部退回本公司或买受人。委托人以赔偿损失等任何理由拒不退回或拒不全额退回的,本公司有权拒绝委托人撤销交易的申请。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时,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
委托人应就其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如委托人所得应向政府纳税,且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之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则本公司将依法代扣代缴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续。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7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委托人自行负担包装及搬运等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标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但本规则仍对本公司与委托人继续有效。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之日起每日按本规则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10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
无论委托人是否延期取回拍卖标的,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鉴于拍卖标的图录、照片等说明并非实物,不可避免存在差异。且本公司在拍卖日或之前会举行拍卖标的展示及示范以及提供必要报告查看路径,竞买人应选择合适的方式(包括申请医学检查)妥善实地审看拍卖标的之原物并了解相关报告材料,并慎重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瑕疵(如有)、状态、脾性、健康、健全性、适用性或任何其他特征等情况。
本公司对因网络、手机电话通讯信号、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录入信息错误等原因导致的竞买人或买受人无法使用网络平台、网络延迟、网络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被盗、未能竞买成功或其他交易异常情况所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因上述原因导致拍卖结果错误的,本公司有权决定撤销该笔交易,本公司对因交易被撤销给委托人、竞买人或买受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竞买人或买受人操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买受人本人承担。
本公司并不保证网络平台或与其有关的服务、内容、功能或材料将实时更新,亦不保证网络平台的安全、稳定、不受干扰或无误,或有关缺陷已修正。本公司对因上述情况导致的竞买人或买受人未能竞买成功或产生的其他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加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应当对持竞买号牌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竞买号牌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保证金的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前,应按本公司公布数额交纳足额保证金。本公司有权减免收取保证金。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到账时间以拍卖人开户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因保证金未及时到账导致竞买人无法参与竞买的,由竞买人承担责任。本公司有权只接受竞买人本人账户支付的保证金。若竞买人购得拍卖标的,则本公司有权将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转变为拍卖标的的购买价款。
若竞买人未能拍卖购得拍卖标的,或拍卖购得拍卖标的后已经向本公司全额支付购买价款的,竞买人可以申请退回保证金,不计利息。
竞买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竞投号牌,谨防丢失。竞买人不得将自己的竞投号牌出借他人使用。否则,竞买人需对他人使用其竞投号牌竞投相应拍品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通常情况下,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竞买人应在本公司规定时间内办理委托手续,并应根据本规则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竞买人应通过书面形式准确填写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在本公司受托竞投期间,该即时通讯工具所传达之竞买信息(无论是否为竞买人本人传达)均视为竞买人本人行为,竞买人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竞买人应亲自使用或指定专人使用该即时通讯工具,一旦丢失或无法控制该即时通讯工具,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并变更已填写的即时通讯方式。竞买人以书面方式确认某种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即应视为竞买人认可该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的安全性、通讯内容之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得嗣后提出异议。本公司对因网络、手机电话通讯信号等原因导致的竞买人或买受人未能竞买成功或其他交易异常情况所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由于委托竞投是本公司为竞买人在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现场参加竞投而提供的一项免费服务,因而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委托本公司竞投同一拍卖品,且竞投成功,则最先将授权委托书发至本公司的竞买人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拍卖师对下列事项具有绝对决定权:
(一)拒绝或接受任何出价;
(二)出现异常情况或争议时,不论在某件拍卖标的拍卖之时或拍卖之后,有权决定最高应价人、是否暂停拍卖、继续拍卖、取消拍卖或将有争议的拍卖标的重新拍卖,以及重新拍卖时是否认可原有出价效力;
(三)按照其认为合适的竞价阶梯开始进行竞投,有权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
(四)不设保留价的拍卖标的,除已有竞投,否则拍卖师有权自行酌情决定起拍价;
(五)在拍卖现场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行动。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买成功,即表明竞买人对拍卖过程无异议且承诺对其竞买行为负责,该竞买人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买受人未能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不影响买受人应承担之法律责任。买受人因此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要求买受人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除与买受人有另外约定的,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10%】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手续费及各项费用。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7日内,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若涉及需要拍卖人协助代为付款的运输与物流费用,运输保险费用等费用的,买受人需一并支付。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最早可在本条第(一)款签署确认书的同时,安排指定人员全权负责对其所拍得的马匹的管理,本公司可应为指定人员提供在本规则规定的合理期间内所需的必要协助,包括场所、设施等饲养所需条件。
拍卖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或
(二)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或
(三)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或
(四)拍卖成交日起7日届满。
上述风险包括所拍得马匹死亡、受伤或丧失竞赛能力,而无论马匹是否处于拍卖人所管理的场地范围,以及是何种原因导致。
买受人须付清购买价款,在拍卖成交日起7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标的。若买受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领取拍卖标的,则逾期后对该拍卖标的的相关保管、搬运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逾期期间,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人代为保管,拍卖标的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可自行选择相应包装和搬运公司,本公司会提供相应推荐并提供必要协助,但对于买受人选择本公司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伤或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一旦本公司将拍卖标的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交付该拍卖标的,同时应视为买受人已按正常程序领取该拍卖品,此过程中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除非买受人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在邮寄、快递、运输过程中一般不予投保。
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在成交日起7日内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和承担各项费用,本公司有权决定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及已支付的部分金额优先用于赔偿本公司佣金收入及各项费用,剩余部分可选择用于赔偿委托人的损失。有多个委托人的,由本公司自行决定分配方式;
(二)本公司有权自拍卖成交日后第8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五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三)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全部佣金收入及各项费用损失;并承担落槌价30%的违约金以及因督促其履约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8日起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拍卖标的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上述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五)经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
原买受人除应承担原拍卖中应当支付的佣金和各项费用以及其他方式再次出售该拍卖标的的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规定按期领取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买受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领取相关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届满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标的保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自拍卖成交日起的第8日起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四)款的规定计收的保管费等)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二)如买受人拍卖成交日起的17日内仍未领取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有权自第18日起按照每日落槌价的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再次拍卖成交差额部分、费用(运输与物流费用、保险费用、保管费、兽医检查费等)、违约金后,若有余款,则由买受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三)如买受人自成交日起17日内仍未领取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有权自第18日起按照每日落槌价的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当违约金额超过落槌价的50%时,视为买受人完全放弃拍卖马匹的所有权,本公司有权决定将保证金及已支付的价款优先用于赔偿本公司佣金收入、各项费用及应当支付给本公司的违约金。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买登记文件、委托拍卖合同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因未书面告知变更信息,导致一切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竞买人、买受人或委托人自行承担。非因本公司原因导致竞买人、买受人或委托人没有收到本公司通知,本公司不承担责任。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可以当面送达或者以邮寄、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送达。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发出之日起的第三日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采用电子方式进行送达的,电子传输记录能够显示已完成发送的,即视为已经送达。
本公司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名称和地址,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仲裁/诉讼获得损害赔偿。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同意由拍卖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本规则于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公司负责解释本规则。